財團法人林重威基金會
 

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林重威基金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訂定

第  一  條: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林重威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舉辦教育事務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澎湖地區教育人才培育的獎助。

       二、澎湖地區充實教育設施的贊助。

       三、澎湖地區教育、慈善、公益活動的贊助。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重光里113之4號。

本會分會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69號。

第  四  條:本會以林重威醫師家屬捐贈新台幣二百萬元為創立基金。

第  五  條:本會俟後運作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金孳息。

       二、民間捐款。

       三、其他收入。

第  六  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到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本會籌備委員會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第  七  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董事長不召開改選會議時,由董事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種計畫之審核。

       二、經費之籌措。

       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第  十  條: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一 條:董事會議之召開,由董事長召集並担任主席,董事長如因故不能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

第十二 條: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行之,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十三 條: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第十四 條:本會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關設定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

       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並無條件過戶本會。

第十五 條: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只得動用基金孳息或捐贈,不得動用基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十六 條: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賸餘財產悉歸國立馬公高級中學,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第十七 條: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 條: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九 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任命之,其餘人員之編制及進用,由本會定之。

第二十 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應設定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